第一條 、為加強無線電管理,有效地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,促進無線電通信事業(yè)的發(fā)展,適應國民經(jīng)濟和社會發(fā)展的需要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和國家有關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管理規(guī)定,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第二條、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,有償使用。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、使用無線電及研制、生產(chǎn)、銷售、進口無線電設備的單位和個人,必須遵守本規(guī)定。
第三條 、無線電管理收費包括:注冊登記費、頻率占用費和設備檢測費。設置使用無線電臺應按規(guī)定繳納注冊登記費和頻率占用費;研制、生產(chǎn)、銷售、進口無線電發(fā)射設備,應按規(guī)定繳納注冊登記費和設備檢測費;使用未經(jīng)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型號認證的設備,應按規(guī)定進行設備檢測,并繳納設備檢測費。
第四條 、國家、?。ㄗ灾螀^(qū)、直轄市)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(jù)《條例》規(guī)定的權限收取注冊登記費和頻率占用費。
(一)通信范圍或者服務區(qū)域涉及兩個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無線電臺(站),中央國家機關(含其在京直屬單位)設置、使用的無線電臺(站),其他因特殊需要設置、使用無線電臺(站),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取注冊登記費和頻率占用費;
(二)除上述(一)外,在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范內設置、使用的無線電臺(站)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取注冊登記費和頻率占用費。
第五條、國家、?。ㄗ灾螀^(qū)、直轄市)無線電管理機構可委托地方或其他部門和單位收取頻率占用費。被委托單位收取的費用須全額上交,委托機構可按2‰的比例返回代收手續(xù)費,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。
第六條、頻率占用費自頻率分配或指配之日起按年度計收。不足三個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計收,超過三個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收,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收。
第七條、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依照本規(guī)定所附的《無線電臺(站)頻率占用費年度收費標準表》執(zhí)行。有關無線電新業(yè)務收費標準,根據(jù)國家無線電頻譜開發(fā)使用政策另行頒布。
第八條、 注冊登記費在辦理注冊登記手續(xù)時收取。注冊登記費每證15元,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從注冊登記費提取每證5元,用于統(tǒng)一印制無線電臺執(zhí)照以及運輸費用等。
第九條、設備檢測費在對無線電發(fā)射設備進行檢測時收取。國家撥款的單位免收設備檢測費。設備檢測費收費標準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制定。
第十條、下列電臺免收頻率占用率;
(一)黨政領導機關設置的專用公務電臺;
(二)國防用于軍事、戰(zhàn)備的專用電臺;
(三)公安、武警、國家安全、檢察、法院、勞教、監(jiān)獄、漁政部門設置的專用公務電臺;
(四)防火、防訊、防震、防臺風、航空營救等搶險救災專用電臺和水上遇險值守、安全信息發(fā)播及安全導航電臺;
(五)廣播電視部門設置的實驗臺及對外廣播電臺、電視臺;
(六)業(yè)余無線電臺;
(七)農(nóng)民集資辦的電視差轉臺。
上述部門和單位設置的電臺用于從事經(jīng)營活動的部分,要按規(guī)定繳納足額頻率占用費。
第十一條、用于衛(wèi)生急救、氣象服務、新聞、水上和航空無線電導航的專用電臺及教育電視臺減繳頻率占用費,減繳幅度為50%。
第十二條、對涉外電臺按下列辦法征收費用:
(一)對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及駐華代表機構設置使用的電臺征收相關費用,本著對等互惠的原則,通過外交途徑辦理;
(二)外商獨資和合資企業(yè)經(jīng)批準設置使用的電臺,按國內相同電臺的標準收取費用;
(三)邊境過往電臺的費用可由有關省按對等原則收取。
第十三條、國家和?。ㄗ灾螀^(qū)、直轄市)無線電管理機構應按財務隸屬關系,于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無線電管理收費收取情況向財政部或?。ㄗ灾螀^(qū)、直轄市)財政廳(局)報告,同時抄報國家計委或省(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)物價局(委員會),并接受其監(jiān)督檢查。
第十四條、應繳納頻率占用費的單位和個人,必須在國家、省(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)無線電管理機構指定期限內繳納。逾期不繳的,從滯納之日起,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。逾期半年不繳的,無線電管理機構可收回所指配的頻率,吊銷電臺執(zhí)照,并不再受理該單位的其它頻率使用和設臺申請。
第十五條、無線電收費管理機構應嚴格按本規(guī)定收費,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《收費許可證》,并按隸屬關系使用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(tǒng)一印制的票據(jù),不得擅自增咖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,違者由價格管理部門的價格監(jiān)督檢查機構和財政部門依法查處。
第十六條、本規(guī)定從1998年4月1日起執(zhí)行,以往發(fā)布的無線電管理收費規(guī)定和辦法,一律廢止。
第十七條、本規(guī)定由國家計委、財政部和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。
無線電臺(站)頻率占用費年度收費標準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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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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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(網(wǎng))種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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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 費 標 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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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 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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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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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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蜂窩公眾通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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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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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萬元/每網(wǎng)每兆赫(全國網(wǎng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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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國家無委統(tǒng)一收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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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萬元/每網(wǎng)每兆赫(跨省區(qū)域網(wǎng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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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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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元/每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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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經(jīng)營單位向用戶統(tǒng)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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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收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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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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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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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群無線調度系統(tǒ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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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萬元/每頻點(全國范圍使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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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國家無委統(tǒng)一收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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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萬元/每頻點(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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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省級無委收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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范圍使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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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元/每頻點(地、市范圍使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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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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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線尋呼系統(tǒ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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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萬元/每頻點(全國范圍使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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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國家無委統(tǒng)一收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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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萬元/每頻點(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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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省級無委收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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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范圍使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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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萬元/每頻點(地、市范圍使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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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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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繩電話系統(tǒ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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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元/每基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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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省級無委收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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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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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視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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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萬元/每套節(jié)目(中央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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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級電臺、電視臺由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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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萬元/每套節(jié)目(省級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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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無委統(tǒng)一收取。其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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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萬元/每套節(jié)目(地級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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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省級無委收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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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0元/每套節(jié)目(縣級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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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播電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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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萬元/每套節(jié)目(中央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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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0元/每套節(jié)目(省級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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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元/每套節(jié)目(地級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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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元/每套節(jié)目(縣級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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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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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舶電臺(制式電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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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00總噸位以上的船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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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元/每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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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00總噸位以下的船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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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元/每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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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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功率≥20馬力的漁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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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元/每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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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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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空器電臺(制式電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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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國家無委統(tǒng)一收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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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固定翼飛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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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噸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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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0元/每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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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7噸至27噸(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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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元/每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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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7噸(含)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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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元/每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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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旋翼飛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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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元/每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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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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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以上欄目外1000MHz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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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的無線電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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固定電臺(含陸地電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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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元/每頻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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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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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動電臺(含無中心電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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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元/每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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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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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波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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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頻率10GHz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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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元/每站每兆赫(發(fā)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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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頻率10GHz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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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元/每站每兆赫(發(fā)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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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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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線電視傳輸(MMD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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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0元/每站每兆赫(發(fā)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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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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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球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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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0元/每站每兆赫(發(fā)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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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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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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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間電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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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元/每兆赫(發(fā)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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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國家無委統(tǒng)一收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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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注中標有“*”的項目,按無線電頻率管理權限,由國家和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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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別收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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